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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懂了兼营业务怎么开票

发布时间:2023-01-15 18:16:01
1兼营业务怎么开票

兼营业务怎么开票?以下就是兼营业务怎么开票等等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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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商贸企业除做购销业务以外,利用自有车辆为其他企业做配送业务,收取的配送费,应该开具什么发票呢?是否应该按运输业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申请让税局代开运输业发票?

解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商贸企业除做购销业务以外,利用自有车辆为其他企业做配送业务,收取配送费,属于兼营运输业,应向接受运输劳务方开具运输发票(自开或代开)。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兼营的配送业务是持续的、经常性的经营业务,建议应向工商机关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经营范围增加的变更,依法取得自开票权。

2一般纳税人的兼营行为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t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相关规定】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与旧的相比,现行条例及细则变化如下;一是对核算方式表述更精准,将“单独核算”改为“分别核算”二是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行为的,取消“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局确定”的规定,改为不分别核算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定销售额,避免重复征税,维护税法权威;三是删除原细则第十条“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合并到第七条,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四是细则对不得抵扣进项税计算进行了完善。五是兼营行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体标准降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增值税管理能力,已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到应税收入额工业50万元和商业80万元以内。

3服务业兼营销售开什么票

可以,你带上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双方的购销合同,以及钞票就可以到国税开具3%税率的专用发票。

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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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可开具专票。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有从事另一个税的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

"建材厂销售建材,提供安装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很难体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精神的行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不宜采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办法,而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比较适宜。换言之,混合销售行为在计税时根据营业额的组成部分及主要经营定其税率。

4建筑安装混合销售兼营应该如何缴税

根据相关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增值税中的兼营有两种情况:一是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另一种情况是兼营非应税劳务。

如何理解混合销售和兼营?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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