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如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成本法,另一种是权益法。
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其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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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2)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情形来判定: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④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共同控制: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的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2)重大影响: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能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②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③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④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⑤其他能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