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主要包括:①单位负责人的职责;②会计机构的设置;③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④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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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法》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但并不排除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
2. 会计机构的设置
(1)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下列因素: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以及经营管理的要求。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在第六条中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条规定: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3.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4.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