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营改增如何开票?下面是劳务派遣营改增如何开票等等的介绍,希望为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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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发票开具总结:
全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6%(可以开具1张6%专票或1张6%的普票)
小规模人3%(可以开具1张普票或代开1张专票)
差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简易)5%(1张普票或1张专票+1张普票)
小规模纳税人5%(1张普票或1张代开5%差额专票)
2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收取的金额,扣除你付出去的金额后计税。进入开票软件,在开具发票的页面选择差额征税,会让你输入收的金额和付的金额,系统会自动给你计算差额征税的金额,并打印在发票上。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适用5%的“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3劳务派遣如何进行营改增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了,很多同志想到的是,劳务派遣是不是有大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了,因为对方也是增值税纳税人了,原来都是开具的营业税的发票。
我们先了解一下营业税的计税规则: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有一部分是服务费用,一部分是代收的工资、社保等费用,原来是如何计算营业税的呢?
财税[2003]16号文件三、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现在我们的同志以为,对方收的所有的部分都要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也是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好事啊!但是正如小编之前写过一个文章,认为这只是自己在做梦的问题。我们再来看看营改增的文件对此的明确的营改增的销售服务的范围: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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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劳务派遣单位只是提供了一种人力资源的服务,人员费用相当于是代用工单位处理的,所以营业税下是差额的处理,增值税下,如果要求对方提供含人员费用在内的代开的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原来可是差额营业税,比增值税抵扣的爽快,现在让人家全额计增值税,抵扣在哪里?所以如果非要跟人家要总额在内计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家估计也做不下去了。
那至少现在还没有明确其是不是可以差额来享受增值税的处理待遇,因为如果要开具发票,人员费用也至少是一项价外费用吧,因此有必要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给予其差额计算的待遇,如果对方只是开具服务费用的发票,显然又无法体现交易额的内容,所以差额也一个期待的事项,也不差一个差额再补充进来了。
4总分包模式营改增后涉税的相关问题
关于总分包模式,想必在建安行业的朋友们都应当比较熟悉。实务中,合同的签订一般是总承包方与建设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营业税条件下,一般开票缴税的流程是由分包方先开票给总包方,然后总包方按照与建设方的合同约定,按合同总价开具发票,在营业税申报时按照“差额征税”的原则进行计缴,总结起来就是“先分后总、见票抵扣、差额申报、全额开票”。
营改增后,根据36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据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计征。(36号文针对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规定,几乎是平移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配套细则还未出台,小编的疑问在于:在营业税条件下,由于总分包方的税率是一致的(均为3%),且营业税不涉及进销项抵扣问题,差额征税下并不涉及双方税负差异。假设在营改增后,仍然参照营业税时,总包方全额开票的模式,总分包模式下,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四种分包组合形式,且其总包方的税负水平会因此而不同。
咱不妨举个例子看看总包方全额开票税收效果:如果建设方与总包方签订100万元的总包合同,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40万元的分包合同(假设不存在其他成本进项抵扣问题,以上均为含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