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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明了销售退回的如何开票

发布时间:2023-01-20 03:57:02
1发生销售退回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下面是有关发生销售退回增值税发票的处理的内容,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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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后开具了一张增值税发票,由于货物出现质量问题,退回来了,那我开出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解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销售退回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1、所得税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也就是说,2021年发生的销售退回,无论所得税收入当初是在哪一年确认的,均应冲减2021年的所得税收入。

2、会计处理方面,根据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也就是说,除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以外,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没有差异,均适用未来适用法,无需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需调整会计报表,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也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3、如果销售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就存在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的差异。

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何运用?中的例子为例,该企业17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调减10万元和8万元,由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A表和A表是根据企业会计报表填列的,从而A表第1行「营业收入」和A表第1行「营业成本」也比未发生销售退回分别减少了10万元和8万元。

也就是说,由于发生了需要追溯调整的销售退回,该企业2021年度A表第13行「利润总额」,被会计系统调减了2万元(10-8)。

提醒:如果纳税人在销售退回业务处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了2021年度利润表,在追溯调整之后,一定要将调整后的报表重新报送,否则可能有比对不过的风险。

前已述及,所得税对销售退回的处理一律冲减当年收入,也就是说2021年2月22日发生的销售退回,只影响2021年度,而不会影响到202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换言之,202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是「假装未发生销售退回」的金额,但2021年度A表第13行「利润总额」减少了2万元,因此必须要调增2万元,否则将存在涉税风险。

在哪儿调呢?从2017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填表说明可以看出,应在A表第10行「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进行调整,具体说来,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2万元(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0,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2万元。

经过上述纳税调整,该企业2021年度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未发生销售退回的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也就是说,尽管会计上做了追溯调整,但是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2021年度发生的销售退回不会影响202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仍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何运用?中的例子为例,2021年度汇算清缴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予以调减,假定该企业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足够多,这2万元就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25%=万元。

3销售退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发生的销售折让,也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即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销售全额确认收入和计算销项税额;在发生销售折让时,红字冲减销售收体(或记入“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项税额。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同时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借方红字登记)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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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和销售折让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需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后,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税款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4销售退货对方给开的发票如何处理

对于销售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除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外,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的,除符合作废条件外,也应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该一般纳税人应按原销售额全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折扣款,其实质是向购买方收到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货物时向对方收取的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且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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