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处理?下面是相关解答内容,希望对您有用哦。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退货,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销双方发票均未入账,购货方应将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该发票后粘贴在该份发票的存根联上,将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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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方在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而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购货方须将原发票联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及同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和其他相关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同时开具相同数额的红字普通发票,将注明作废的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后面,撕下红字发票记账联入账,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整份保存,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之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的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
(3)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还给销售方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之前,不得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格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金额、销项税金的凭证,发票联交购买方作帐务处理。否则,销售方不得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扣减当期的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金。
(4) 账务处理举例,甲工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与税额合并定价,2011年7月10日销售货物取得价款80 000元,已存入银行,该批货物成本为46 000元。货物因质量问题被对方于2011年7月25日退回,并同时退回发票联,甲工厂以银行存款退还其款项。
甲工厂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a)2011年7月10日销售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 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
全部货款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为
80 000÷(1+3%)= 77 (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6 000
贷:库存商品 46 000
(b)2011年7月25日货物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7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
贷:银行存款 80 000
借:库存商品 46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6 000
2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如下:
四、红字发票开具(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3销售退回增值税的处理
某企业2021年11月发生一笔销售业务,不含增值税金额10万元,销售成本8万元,2021年2月22日,发生销售退回,此时该企业财务报告尚未被批准报出,假定货物适用的税率为17%。
1、如果17年11月销售业务发生时,该企业没有收到货款,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亦即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当时的会计处理为(与增值税处理无关的分录略,下同):
借:应收账款 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万元
18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时,就不涉及增值税的处理,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万元
贷:应收账款 万元
2、如果17年11月销售业务发生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当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万元
万元的销项税额应于17年12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18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应当开具红字发票。
假定购买方已将该专票认证且抵扣进项税额,应由购买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销售方凭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贷:应收账款 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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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3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将-万元销项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一「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
这种情况下,销售方无需收回专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红字专票可作为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凭证。
3、如果17年11月向购买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18年发生销售退回时,除发票处理略有区别外,其余的税会处理均与上文第2点一致。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也就是说,3和2的区别有两点,一是必须要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二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时,无需由购买方发起流程,销售方自行开具即可。
4销售退回所得税处理的处理
有企业2021年11月发生一笔销售业务,不含增值税金额10万元,销售成本8万元,2021年2月22日,发生销售退回,此时该企业财务报告尚未被批准报出,假定货物适用的税率为17%。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也就是说,2021年发生的销售退回,无论所得税收入当初是在哪一年确认的,均应冲减2021年的所得税收入。
2、会计处理方面,根据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也就是说,除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以外,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入没有差异,均适用未来适用法,无需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需调整会计报表,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也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3、如果销售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就存在企业所得税与会计的差异。
上例中该企业17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调减10万元和8万元,由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A表和A表是根据企业会计报表填列的,从而A表第1行「营业收入」和A表第1行「营业成本」也比未发生销售退回分别减少了10万元和8万元。
也就是说,由于发生了需要追溯调整的销售退回,该企业2021年度A表第13行「利润总额」,被会计系统调减了2万元(10-8)。
提醒:如果纳税人在销售退回业务处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了2021年度利润表,在追溯调整之后,一定要将调整后的报表重新报送,否则可能有比对不过的风险。
前已述及,所得税对销售退回的处理一律冲减当年收入,也就是说2021年2月22日发生的销售退回,只影响2021年度,而不会影响到202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换言之,202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是「假装未发生销售退回」的金额,但2021年度A表第13行「利润总额」减少了2万元,因此必须要调增2万元,否则将存在涉税风险。
在哪儿调呢?从2017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填表说明可以看出,应在A表第10行「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进行调整,具体说来,该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2万元(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0,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2万元。
经过上述纳税调整,该企业2021年度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未发生销售退回的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也就是说,尽管会计上做了追溯调整,但是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2021年度发生的销售退回不会影响202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现行会计准则体系关于调整报告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是错误的,详见注册会计师2021年度会计教材p547~548页例19-5第(3)笔分录。
4、正确的做法是,在调整分录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该例中2021年度汇算清缴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予以调减,假定该企业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足够多,这2万元就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25%=万元。
也就是说,文中的例子,考虑企业所得税因素以后,完整的追溯调整分录如下(原谅我又得把增值税略去):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贷:应收账款 10万元
借:库存商品 8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