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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晓得建安行业开票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20 10:01:15
1建安企业收入确认与财税处理

建安企业收入确认与财税处理?以下是有关解答的内容,希望这些内容对您有用。

一、税务处理

目前建安企业应交税费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

1、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由财税相关文件进行了具体规定:

[图片0]

(1)财税文件规定纳税义务时间如下: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公规定如下: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如下: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建安企业增值税纳税时间为实际收款时间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建安企业收入确认无关。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以上规定,建安企业应按照工程形象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实际工作中,一部分建安企业按照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

二、会计处理

1、收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会计准则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相同,这也就是常说的“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精髓不错,实际却很难做到,主要是完工进度的确定不好把握,也使得这条准则备受指责,执行也只是形式上的执行。

(1)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工程结算的对应关系

建安企业确认收入应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从以上分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收入确认与应收账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具备对应关系,确认了收入不意味着建设单位就应该付给你钱,这一点与制造业、商贸企业完全不同。正是由于这种不对应,致使很多会计人员无所适从,总觉得我确认了收入是不是应该交纳增值税?有的企业对具体规定不了解,成本核算流于形式导致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也做不到,干脆就按照开票确认收入,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致企业背负了很大的纳税风险。

‚工程结算如果是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的,工程结算的标志正是建安企业交纳流转税的标志。

ƒ工程结算与应收账款对应,资产负债表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账不存在任何障碍。

2、建安企业存在的两种核算错误

(1)应收账款与收入对应,导致高估资产、流转税交纳陷入迷茫。

(2)按照开票确认收入,导致收入不真实、少交了企业所得税。

这些做法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告和经营成果。

2建筑业财务人员如何应对营改增

按国务院文件未来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或为11%,时间表为15年底前。作为建筑业财务的我们能为此主动做些什么呢?

其一、测算用去年和今年上半年的实际数据加上下半年预算测算假设按11%增值税实施今年和去年对损益表的影响。案例二中有思路的说明。

其二、与材料员一起对供应商增值税资格进行全面摸底。从现在开始尽力在价格不变情况下选择一般纳税人合作或者帮助现有供应商成为一般纳税人。

其三,与客户沟通,开诚布公商谈未来营改增。希望客户可以吸收部分营改增税负成本。

其四,对内部财务人员进行全面增值税财税知识培训和学习。

其五、制定公司营改增过渡期方案。充分合理合法应用过渡期税率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2014年6月份曝光的税务违法案件

一、案件名称:吉林电力管道工程总公司

二、违法性质:开具假发票偷逃税款

三、违法事实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五稽查局)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以下简称华能电厂)发票检查时发现,吉林电力管道公司向华能电厂提供五张建安假发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于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6月3日对吉林电力管道公司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吉林电力管道公司向华能电厂开具的五张建安假发票系收取2009年-2010年工程进度款,票面金额合计17,863,元,偷逃营业税金及企业所得税等。

四、税务处理

2014年6月,第五稽查局依法对吉林电力管道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追缴各项税费万元,加收滞纳金万元,并处罚款万元。

目前,第五稽查局已依法将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万元全部追缴入库。

五、本案启示由于建设项目投资巨大,税基很大,营业税及附加对施工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一些施工企业不惜冒着风险利用假发票偷漏国家税款,造成税收大量流失。但这类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一经查实,纳税人将面临着严重的税收行政处罚,另外相关责任人也可能面临着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吉林电力管道公司如依法按期纳税,负担的税收成本为万元。仅一念之差,该公司却额外增加税收成本万元,且对公司信誉也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还将因此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贪小利,吃大亏”的例子,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莫报侥幸心理,切忌以身试法。

案例分析:

按常理来说,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和吉林电力管道公司都不是小型公司,会计核算和税务水平应该都不低,但吉林电力管道公司为什么还是为小利通过开具假发票偷逃营业税及其他税款。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建筑行业因为分包利润率低等原因现在存在大量的假发票。

营改增建筑业普遍存在的假发票现象会因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存在无处隐匿。但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将会成为低成本高收益的手段,预计未来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大案要案将会在建筑业出现。但与假发票不同,恶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在我国是重罪,与案例中只进行经济处罚是不同的,财务等主要责任人员将面对刑法的处罚。建筑业长期以罚代管的时代将要改变。

案例二:假设地产建筑同时营改增增值税率都是11%地产业还会要建筑业带料吗?

1、如果地产找到17%税率材料供应商在支付现金总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是不是还要让建筑商白赚17%和11%的税率差?并且地产商,无论在资金支付还是购买规模上都比建筑有优势。特别现在地产业强者恒强,地产国内己成几大品牌商的天下。

不带料了建筑商的税务局不干了,这价格不公允?是否建筑商又要被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重新核定价格加上材料的部份呢?

2、既使地产商钱多人傻让建筑商带料,税务局就要怀疑是否有虚开了?

营改增不含材料损益表税负平衡点测算:

除去材料营改增后原来100元收入成为了90元收入下降10元,按原来30元机械工具折旧可以按17%抵加元成本下降。人工和其他不可扣除费用不变。原营业税3元,改后应交增值税为元,减少利润总额元。要与营改增前税负一样需要41元的费用含17%的进项发票才能达到税负平衡点。以前前提还是在供应商不要求因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加上税点涨价的前提下达到的。一般在实务中建筑业的供应商都是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主要为达价格最优为前提。

案例分析:营改增含材料损益表税负平衡点测算:

1、按营业税时100元销售含3元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需要元的含税17%的进项发票达到税负平衡点。如果增值税进项发票17%可以抵扣达到销售额的%

2、对建筑业的原材料中主要材料砂石、黄砂、混凝土等的进项税额都达不到17%,按简易征收率只有3%抵扣率。对建筑业的原材料中主要材料砂石、黄砂、混凝土等的进项税额都达到不17%,按简易征收率只有3%抵扣率。如果按为简化计算按加权平均进项税率11%计算可以抵扣达到销售额%是可以达与营业税时一样的税负的.

一般建筑业人工费用占销售30%是无法抵扣的。产值利润率%左右,管理费用按%计算无法抵扣,还有其他社保业务费政府规费等无法抵扣费用10%。还余54%的可能可以抵扣费用,已经低于%的平衡点了。现实就可能可以不提价获取的增值税发票更加低。所以,单从以上营改增税负变化来看,未来建筑业要机器人等代替人工因为有17%的进项抵扣成本优势机械将大量出现,还有建筑模块化工厂一样会出现。建筑业会从劳动力密集型转向设备、资本、技术密集型。规范化/细分化/工厂化将是将是建筑业强者恒强的时代。

3建安行业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1 购入建安材料

借: 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 领用

一般计税方式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

贷:原材料

简易计税方式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支付分包款

一般计税方式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不含税分包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简易计税方式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不含税分包款)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4 预收工程款

一般计税方式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1%)×11%

简易计税方式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3%)×3%

5 异地预缴

一般计税方式

借:应交税费——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贷:银行存款

简易计税方式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贷:银行存款

6 结算工程价款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计税方式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式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月末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图片1]

7 工程竣工决算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工程成本

工程施工——工程毛利

8 缴纳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简易计税方式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4建安行业税收政策集锦

1.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是否具有可选择性?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纳税。

(2)自然人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具有可选择性,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

(3)除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的纳税人,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已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后,如何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凭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纳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是否不用预缴,直接回机构所在地开票?

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当期不用预缴。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

6.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8.简易计税项目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填写3%。

9.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额大于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怎么办?

1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0.采用挂名方式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开具发票?

企业采用挂名方式经营,使用被挂名人的资质,以被挂名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应当以被挂名人为纳税人,由被挂名人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应以挂名人为纳税人,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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