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工程如何开票?下面是自建工程如何开票等等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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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自建厂房取得施工方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答:企业自建厂房必须是2016年5月1日及以后开工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施工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2总分包工程的发票开具
建筑企业总包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应缴纳的税款。但是,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时,需要全额开具。
案例:A公司承包一项甲供工程,2021年1月结算款600万,支付给分包方240万,其中分包方自产材料200万,人工40万,问发票该如何开具?如果分包方的材料是外购的,又该如何开票呢?
我们先来讲讲分包方自产材料的处理方式:A公司按差额征税,A公司取得600万工程款,分给分包方240万,那么A公司的税款为:(600-240)÷×=万
有些穗友就提出了疑虑:对于总包方取得的200万自产货物的发票(税率16%),是不是不可以抵减总包方的工程款收入?这是一个误解,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包方自产的货物也是分包工程款的一部分,即使发票是货物的发票,因此这部分也是可以抵减的。
当然,如果分包单位材料纯粹是外购,那么这240万可以理解为完全外包,差额纳税扣除240万就不存在任何争议。
3工程发包的发票取得
1、大包合同的发票取得。
房地产企业如果将工程发包给建筑企业(包工包料),那么建筑企业开具的发票,应该全额按10%或者3%开具发票,区别就在于老项目(或甲供)与新项目。
同时,需要提醒到大家,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而在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总局2016年70号公告)也是非常明确的,对发票的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土增税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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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供工程的发票取得。
在营改增之前甲供部分是需要建筑企业交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不存在这个问题。营改增初期,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那么房地产企业可能取得的就是3%的增值税发票。而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使得建筑企业只可以简易计税(不可以选择),房地产企业就只能取得3%的增值税发票。
4挂名经营发票开具
案例:自然人A以建筑企业B的名义承揽了一项工程,B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那么B开具的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相关的规定: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符合以上规定的不属于虚开发票;因此对于A以B的名义承揽工程,并且B签订合同,那么收取工程款的就是B,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虚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