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的如何开票?下面是关于销售货物如何开票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图片0]
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对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的经营行为,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前,属于混业经营,分别核算的可以分开开票。但是全面营改增以后取消了混业经营的概念,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贵公司的主营业务统一开具发票。
2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如何开票
问题:我公司经营煤炭贸易,销售给客户煤炭并提供运输服务,一直以来都是与客户进行一票结算,但是现在有人说可以将煤炭和运输分开开成两张发票,是这样吗?
回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3销售货物产生的延期付款利息如何处理
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时我们销售给A公司一批货物200万元,发票已开,但A公司一直未付款,我们经过诉讼,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付货款,并且支付利息6万元,请问这6万元,我们如何开票,及是否纳税?
回复:因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开取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图片1]
附:销售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按适用税率11%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含自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的,通过差额开票模块按5%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4销售伴生金产品如何开具发票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三、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其中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择‘0’”
因此,销售免税伴生金产品,需要开具税率为零的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