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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懂了收到补偿费用如何开票

发布时间:2023-01-20 20:06:58
1收到补偿金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下面是收到补偿金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题】政府修路的时候占用了我们工厂门口的一小块地,给予我公司补偿金。我们的厂房还是照常经营的。请问收到的补偿金如何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答案】表述的业务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图片0]

(1)财务处理:假设这块地原计入了无形资产,则这部分无形资产做清理。

具体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贷: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

(2)税务处理:这种性质的土地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为这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给贵公司的补偿,是一种交易行为,不属于财政补贴行为。

税务上贵公司需要交纳土地流转的税金,但可以申请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减免。具体政策如下: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2补偿款应该如何开发票

您好,我单位(位于北京市)是地铁旁的商场,因地铁施工,我单位的出租商户提出解除合约,造成我单位租金收入受到损失。经我单位与地铁协商,地铁同意赔偿我单位18万元补偿款,请问这笔补偿款是否应该开地税发票?如何开具?

一、先要看是什么性质的补偿款。如果是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则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销售方应将获得的此赔偿款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二、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可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在不同栏次中注明,也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需将收取的价外费用与所销售的货物一同确认收入,适用相同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所购进货物若是符合抵扣规定的,支付价外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同样可抵扣。

3收到赔偿款怎么开票

我公司在接受对方劳务的过程中对方单位对我方设备的赔款收入怎么开发票开怎样的发票?

在装卸过程中,由于对方单位装卸操作不正确造成我方操作设备中的一部分配件的损坏。该部分配件为我公司自用,只用于在装卸货物过程中把零散货物捆绑后用吊车装(卸)入(出)船仓的,相当于菜市场里卖菜大娘用的杆秤,被损坏的部分相当于杆秤的托盘(这个比喻比较形象)。

1、我们公司是一个物流企业,该部分配件以固定资产的方式入账。

2、我公司已把应收的赔偿金从对方单位应付给我单位的其他款项里扣除,对方单位要求开具相应的发票,不要收据。

[图片1]

3、合同里面双方已经约定在该情况发生后的赔偿事项(操作过程中损坏设备的赔偿计算)

4、咨询过税局相关问题,税局称凡是赔款无论地税还是国税都无法代开此类型发票。

收到的赔偿款应该开据收据,不能开发票。

收到的赔偿款这种情况不属于发票事项,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对方的赔款,不是你们的销售收入,而是你们的损失补偿,所以你们不应该按收入开发票给对方,应该是按赔偿所得开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统一收据给对方。

4有关拆迁补偿费的账务处理

问题:公司的房产因政府修路占地给付的拆迁补偿费应怎么做账,这个补偿款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如何处理?

解答:财政部在财企文中,专门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拆迁补偿费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过程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②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③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④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节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在国税函文中,对拆迁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

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②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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