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开票的问题及解答?下面是关于总分公司开票的内容,希望可以为大家带来帮助。
提问:
A公司委托B证券公司总公司承销A公司的债券,但B证券公司总公司要求将承销费付给B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并由B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承销费票据,在委托承销协议中也如此约定,请问A公司按协议约定取得B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承销费票据并支出承销费用,该承销费用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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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A公司与B证券公司总公司签订承销A公司债券的协议,委托承销协议约定承销事宜由B公司上海分公司履行,B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取承销费并出具承销费发票的,A公司所取得的承销费发票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总分公司开票的问题
提问:我公司与总公司A位处河南,签订购销合同,从A采购备品备件设备,并预付了部分货款给A,我公司收到货后正常入库使用。后期发票到了,是由A公司的北京分公司B开具的,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请问:A公司签合同A公司收款,最后由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开具发票是否合理合法?
回复:A公司签合同A公司收款,最后由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开具发票不合法。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总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问题
提问:我公司是分公司与总公司同属一地(同一个税务局),发生购买服务后,合同由我公司与对方单位签订,由我公司付款,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为总公司信息,由总公司进行增值税抵扣,对于我公司、总公司有没有税务风险?
回复:你公司与总公司如果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汇总后统一纳税的,进项税金可以由总公司抵扣。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并且分别纳税的,两者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则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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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4总公司开票分公司怎样缴纳增值税
问题:我在网上查了一下,说分公司的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在注册地缴纳,可是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和总公司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区,开发票都是由总部统一开的,那怎么确定分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回答:1 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虽然销售方将货物仓储在分公司,但销售方是将发票开给总公司的,分公司并不是因要销售此批货物而接受,分公司仅为总公司仓储此批货物,因此分公司将此批货物移交时不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 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在各地办理了独立税务登记证。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流转税的独立纳税人。
4 总、分公司在同一县市,可以做内部调拨,不用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