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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明白视同销售如何开票做账

发布时间:2023-01-22 15:28:05
1视同销售如果是普通发票怎么做账

视同销售如果是普通发票怎么做账?以下是关于视同销售开票的内容,欢迎借鉴哦。

视同销售指的视同销售处理,主要的情况如下:

1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图片0]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按照情况的不同,有如下解决方案:

1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 (不确认收入)

4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8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以上8种情况中,第3、4、8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

2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如何开具发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会遇到对外投资、捐赠等一些特殊经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税收上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称为“视同行为”,包括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营改增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视同行为”本身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偿”定义,或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故许多人对“视同行为”能否开具发票问题存在困惑。为此,企业该如何妥善处理发票问题呢?本文作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3.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现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视同行为”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可以开具发票,但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行为”是不同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增值税方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都与一般的销售货物没有实质区别,前者针对的是委托方,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开具专用发票,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开具普通发票。后者针对的是受托方,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则要根据销售对象开具相应发票。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该项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不应该征税,然而,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跨地区使用,为确保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增值税链条机制的作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

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属于内部自产自用性质,不开具发票。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除总局发文明确无偿赠送货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外,其余两项行为基于货物对外流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改变,为保证货物继续流转,不论从增值税链条还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考虑,允许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还有,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注意两点:一是视同销售的货物属于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向消费者个人视同销售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方面。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类似增值税无偿赠送货物行为,视提供应税服务对象开具相应发票。

营业税方面。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征收营业税,其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特殊规定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该行为同样类似增值税无偿赠送货物行为,可以开具发票。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建筑业劳务。就是说,自建建筑物在销售建筑物的时候需要在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同时再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其实就是为保持自建行为与非自建行为之间税负的平衡,对自建销售的建筑物补征自建行为建筑业营业税。按照发票管理的精神,自建行为由于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即使要补征营业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3货物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办法》和《规定》对发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等的界定,货物“视同销售行为”未被纳入可以开具发票(包含专用发票)范围之内。但实务中却出现了不得不开具发票或专用发票的现象。比如,投资方以实物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方无论是否开具发票或专用发票,都负有纳税义务。接受投资方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抵扣的需要,势必要求投资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投资方如果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会因为税务机关“以票控税”,而要求投资方开具普通发票,否则,就存在难以被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隐患。这样,法规与实务就出现了脱节现象。发票主管机关也已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已有多个文件突破了《办法》和《规定》的一般规定,允许开具专用发票。

下面我们撇开《办法》和《规定》的规定,单从实务中的实用性方面,简单分析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八项货物“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票开具情况。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对代销的定义,增值税相关政策方面无特别的规定。会计上,委托代销分为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与此对应,在发票开具问题上也分两种情况:在视同买断方式下,视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而分别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一般不需开具发票(专用发票),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或满180天发生纳税义务时),视受托方身份情况(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销售代销货物对销售代销货物的定义,增值税相关政策方面也无特别的规定。会计上,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还是收取手续费方式而不同。无论会计上采取哪种方式,受托方在销售代销货物时都要根据销售对象开具相应发票: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消费者则开具普通发票。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上通常不作处理(或简单登记备查账)。增值税方面,符合条件的需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呈链条式的特点,本环节纳税,下一环节可抵扣,而此种情况下抵扣的凭证就是专用发票,因此需要开具专用发票。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会计上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而直接以成本结转。增值税方面,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对象为同一纳税人经营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涉及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在下个环节脱离了增值税链条,故无需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些情况下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需要而需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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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根据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此种情形会计上应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增值税方面,应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但由于货物在下个环节脱离了增值税链条,故不需开具专用发票。不过为满足会计记账需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会计上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增值税方面,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发票开具问题上,视接受投资方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而分别对应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会计上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增值税方面,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发票开具问题上,视接受投资方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而分别对应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照成本结转。增值税方面,按照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发票开具问题上,视受赠方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消费者),分别对应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4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相关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元(117×)。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不需纳税调整,管理费用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纳税调增元(117×)。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必须填写扣除,符合税法配比原则的要求。而管理费用的扣除是企业费用支出,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两种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为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如果将自制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企业视同销售收入要按公允价值来计算。例如企业赠送的礼品市价是120元,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

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按此规定,增值税应按市价计算。

按以上账务处理,第一,企业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2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调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内。第三,比较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元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20元,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元。实际纳税调增元(×)。

如果企业已按视同销售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企业视同销售利润20元,管理费用元进入损益,影响利润元(-20),纳税调增元(×)。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没有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比较麻烦,而且容易出现调整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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