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发票怎么开具?下面是有关买一赠一开票的内容,欢迎大家的阅读和参考。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买一赠一”或“买N赠Y”的销售促销活动。
作为销售方,你知道这个发票应该怎么开吗?
你知道由于开票不当,会导致你在未来多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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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说个小故事吧。
A公司是以进口酒类销售为主的公司。
前段时间,公司的专卖店开展年底促销活动,有一款进口酒品实行”买一赠一“活动。公司业务员小王的一个朋友小李从这个促销活动中看到了机会,就问小王:”你们的发票怎么开?如果我买5箱,就是30瓶,你们是开30瓶,还是开60瓶?“小王脑子活络,马上明白了小李的意思”发票给你开30瓶,你实际拿走60瓶。发票上的30瓶,你们公司年会用;发票上没体现的30瓶,你自己拿回家过年送礼多好呀?“两人一拍即合,好不开心。
由于小王”拎得清“,后来,小李又陆续介绍来好多朋友来享受这个”买一赠一“带来的”意外惊喜“。
表面上看,A公司因为这个”买一赠一“增加了业务,可是实际上,A公司未来的纳税申报却暗藏风险。
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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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上面这个小故事为例。
A公司明明实际出库了60瓶酒,但是在发票上却只体现了30瓶,那么在未来,另外未体现在发票上的30瓶,就要以”视同销售“做纳税申报,否则,这个已经不在库存中的30瓶赠品哪里去了呢?
这样的话,实际出库的60瓶,因为已经开具的发票(开票数量只有30瓶),缴纳一次增值税;另外,这个”视同销售“的30瓶(即赠送的30瓶),作为”未开票收入“还要另外再缴纳一次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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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正确的开票方式是怎样的呢?
”买一赠一“正确的开票方式是将实际出库的60瓶酒全部体现在发票上,也就是说,出库多少,发票上体现多少。
这才是”买N赠Y"的正确开票方式。
2买一赠一的发票开具技巧
(1)例子介绍
某年春节期间,某大型商场在“买一赠一”活动中规定,买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衣1000件,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请问该商场应如何进行开票使企业税负更低?
(2)发票开具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基于此规定,商场销售西服元的收入,按照西服和衬衣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得出西服和衬衣各自的销售收入。
西服所占的比例为75%[÷(+)],衬衣所占的比例为25%[÷(+)]。该商场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元):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西服.38(×75%)
——衬衣.13(×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结转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某西装
库存商品——某衬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以上账务处理,商场的发票开具技巧有两种:
一是将销售的西装单价600元、数量1000件,总金额元和赠送衬衣的单价200元、数量1000元、总金额元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并注明折扣额200元。
二是销售西装的单价元,数量1000件,总金额.38和赠送衬衣的单价的衬衣的单价3,数量1000件,总金额.13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
以上的账务处理的实质是折扣销售,赠送的衬衣没有缴纳增值税。本案例中,企业的通常处理方式:收顾客元现金,并向其开具60000元的发票。开具一件衬衣的出库单,免费赠送衬衣给顾客。企业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元。在这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要按照其对外售价元的衬衣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改变一下处理方式,即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进行出售,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企业可以考虑将赠送的衬衣的价格体现在商业折扣上,即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开具西服1件,金额600元,开具衬衣1件,金额200元,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200元的折扣。按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600元申报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节约了纳税支出。由此可见,从税务处理的角度看,捆绑销售实际上是企业为了促销而采取的一种折扣销售的方式,因此,只要企业实施的捆绑销售行为能够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3买一赠一的涉税安排及开票要点
某家电销售公司主要从事电视机批发业务。当地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向下级零售商销售电视机的过程中,将热水壶、电扇、遮阳伞、豆浆机、电饭锅、电暖气、炒菜锅等小家电作为促销品,向他们免费赠送,但该公司仍然对这些促销品开具了普通发票,并申报了全部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
继而,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发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负数冲减销售的情况,也就是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上,既注明有销售电视的金额,又注明有小额负数冲减的金额。对此,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这些负数冲减的金额是对零售商购买电视机的折扣。
问题所在单从该业务的表面看,该公司对于这些折扣的处理方法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即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但是,税务机关对其中一些发票上的折扣比例产生了疑问。经测算,个别发票上的折扣比例最高达70%左右,不符合商业营销的常规。因此,税务机关要求家电销售公司提供关于这些折扣的合同、数据来源、计算依据、计算过程,准备重新核实其折扣的真实数额。然而,该公司财务人员对一些异常折扣始终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最终承认都是对促销品收入的冲减。
原来,该公司为了促进对主打商品电视机的销售,购买了很多促销品,并免费提供给下级零售商,要求零售商在销售电视机时把促销品免费赠送给消费者。而根据现有税收政策规定,无偿赠送货物要视同销售并申报纳税。如果对赠送的促销品不申报纳税,被税务人员检查发现,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若申报纳税,公司又觉得冤枉(因为是无偿赠送,没有收到任何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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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一番精心“筹划”:一方面,对促销品不仅开具普通发票,而且记录销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另一方面,对之前记载的促销品收入,以折扣的形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进行冲减。他们认为,这样既可以使促销品收入在账面上得到正常的体现,以应付税务机关,又可以把促销品收入混淆在正常的折扣中一起冲减收入,达到对促销品不申报纳税的目的。最终,该公司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解决办法其实,在上述案例中,家电销售公司对促销品可以这样安排:如果公司综合考虑了电视机和促销品的成本,认为按照现实的成交价格,即使免费赠送促销品仍然有利可图。那么,公司在销售电视机的时候,可以将促销品的价值从整个交易价格中剥离出来,使促销品的价格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得到独立的体现,成为正常的销售商品,而不是“视同销售”的商品。这种处理不仅在价格上确保了公司原来所能获得的最大经济利益,而且有效化解了对促销品视同销售的风险。
例如,原来销售一台电视机的价格为3000元,赠送一个热水壶,开具发票并记载的收入为3000元。现在,可以根据热水壶成本为50元的情况,将热水壶的价格定位为60元,而把电视机的价格定位为2940元,使电视机和热水壶的价格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分别得到体现。比较前后两种操作方法,记载的收入同样是3000元,后者不仅没有导致收入和税负的增加,而且免去了“视同销售”的后顾之忧。
4买一赠一的账务处理
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第一种方式是单独赠送。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与捐赠的无功利性又有所区别。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例:某奶制品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节日之际,为推广品牌形象,和某知名广告公司联合向全市60岁以上离退休军人和教师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共赠送老年人特供奶制品5000箱,每箱市场价格税为60元,实际成本45元。支付广告公司劳务费2000元。
由于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广告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银行存款 2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样品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增加纳税所得额75000元[5000*(60-45)]。另一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当年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当年仅发生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则准予税前扣除的此项销售费用为15万元,多列的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第二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如买五赠二可视为销售七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七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也不视同销售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七件开具,并注明2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三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如买西服赠衬衣;买空调赠电磁炉等,这是商家除打折销售外最常用的销售方式。由于属有偿赠送,会计和税法对赠品也不做销售处理,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增值税不加征。这与第二种方式的广告宣传费略有不同。但同样要求卖品和赠品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才行,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
例:某大型商场(一般纳税人)在5周年店庆期间对康佳电视进行“买一赠一”活动,买一台电视送一个收音机。其间共销售电视50台,单台不含税价5000元,购进成本为每台4600元;赠出微型半导体收音机50台。每台市价80元,购进成本为60元(均不含税)。商场只就50台电视开具了销售发票。会计对赠品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促销费 3000
贷:库存商品—收音机 3000
由于发票开具的不符合规定,这50台收音机要按售价4000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毛利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不调账。
综上所述,实际工作中,对“买n送n”、“随货赠送”的销售方式要区别情况对待:符合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有偿赠送的实质要件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无差异,没有纳税调整;两个条件不同时符合的要对赠品征税,处理上类似于对外捐赠。这也提醒企业无论采用什么样营销策略,必须注意税法上的规定,做好总体筹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