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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晓得销售部分退货如何开票

发布时间:2023-01-24 15:17:40
1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怎么办

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怎么办?下面是退货发票的有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哦。

问:我们旗下电子商务公司要求顾客退货时必须交还发票,但是有不少恶意退货的情况,顾客就是不肯退发票,这种情况怎么解决比较好?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企业为顾客开具了普通发票,发生退货,目前各地方处理规定不同,以下政策供参考,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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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二)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退货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因质量问题退货需取得退货货物的运输单据复印件(自运退货货物的,由运输者出具书面说明)。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账联粘贴在一起记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收回原普通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在取得对方的书面证明后,方可开具。其中:发生退货的应在开票方货物验收入库后,按退货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发生销售折让的,按折让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2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方法

退货之后发票怎么办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方法:

(一)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处理办法视以下情况而定:

1.购货方发票未入账、销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则必须收回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2.购货方发票未入账、销货方发票已入账的,则必须收回原发票,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粘贴在红字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4.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5.销货方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上述第1、2点除外)、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并作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3销售方开了发票发生退货税务怎么处理

一、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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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4章节标题

对于销售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除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外,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的,除符合作废条件外,也应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该一般纳税人应按原销售额全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折扣款,其实质是向购买方收到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货物时向对方收取的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且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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