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如何对外开票?以下是有关的一些问题和论述,希望可以为大家带来帮助。
因为分公司一般不是独立法人,也不是独立核算之主体,就没有办法独立对外开发票。只有是总公司允许或者要求分公司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就会提供分公司对外开发票的权限及条件,并有对分公司财务管理的完善制度。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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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2分公司能否出具发票
1、问: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的营业范围是为总公司承揽业务,那么,此公司是只为公司承揽业务,也可以自己做建筑工程吗?做了工程有资格开发票吗?我们是企业非法人,但是我们公司有税务登记证?
答:那要看该分公司是不是独立的法人,如果是,他就有资格做建筑工程和开发票,如果不是,它只能承担以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施工,发票还是有建筑工程公司开发票。
只要有税务登记证,就可以开发票。
2、请问:我公司为一大型建筑企业,现在异地成立了一个非法人的分公司(比如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长春公司),由于建筑企业资质要求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经营范围为:为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上级法人单位)联系业务。但实际上该分公司参与施工,进行现场管理。另工程合同均以中国建筑第x工程局(上级法人单位)名义与建设方签订。请问该分公司发票如何在分公司注册地开具?
答:我们甲方只承认合同乙方开具的发票。
虽然我查了好多资料,也咨询过审计单位和税务单位,对于是否可以由乙方的分支机构开具发票,他们并没有给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建筑法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考虑到资质的问题,我们甲方只承认合同乙方开具的发票。
3、问:我单位在外地设有分公司,但是没有银行账户,不单独记账。所以合同的签订是总公司,出具发票的是分公司。现有对方单位提出,要由总公司出具发票,想知道有关的规定?
答:总公司或分公司出具发票都是可以的。而就税收管理的角度来说,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在当地纳税申报,更容易为当地税收管理部门所接受。同时,从财务规范角度来说,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发票开具)、营业执照等方面有一致性的要求。但在外地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难度。所以应当综合考虑。
4、问:外地的总公司与当地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现在想把这个合作合同由当地的分公司执行,可以吗?有法律依据吗?
答:分公司相当于总公司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其不具备公司法人资格,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或合同性质有相应资质等类似要求,不能由分公司履行,否则,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个机构是可以履行合同的。
5、问:我公司与具有施工资质的对方总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具体施工方为该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公司拿到了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相关业务。请问对方给我公司出具发票时是由总公司出具还是由分公司出具?我公司是否可以依据授权委托书把款项付给分公司?
答: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为“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具有施工资质总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应取得工程承包总公司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并结算工程款。
3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开票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法规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法规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法规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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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税法上没有就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核算进行规定。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具体由总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加以选择。独立核算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不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分公司无论是否为独立核算,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就应该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经有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纳税的,按汇总纳税的规定缴纳税款开具发票。
4分公司能开发票吗
分公司也可以开发票,但是合同也要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只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所在地纳税。
通常情况,所得税是汇总到总公司所在地缴纳,其他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