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的填制要求是什么?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报告。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1.财务报表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管理层应对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进行评估,若某些重大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对主体持续经营产生严重怀疑时,应对不确定因素充分披露。但企业不能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企业在当期已经决定或正式决定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如破产企业的资产应当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等,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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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报的一致性。
列报一致性要求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分类应在各期间之间保持一致。除非准则要求改变,或主体的经营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改变后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的、且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更相关的信息,同时不损害可比信息。
3.重要性项目单独列报。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重要性,是指如果项目的省略或误报会单独或共同影响内外部使用者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目是重要的。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其中:项目的性质应当考虑该项目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因素;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4.有关抵销的界定。项目金额不得相互抵消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单独列报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以便使用者更易理解已发生的交易、其他事项的情况,以及评估主体未来的现金流量。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如存货跌价准备与存货项目、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与应收账款项目按抵减后的余额列报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如非流动资产处置产生的利得与损失,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账面金额与相关销售费用后的余额列报不属于抵销。若这些利得与损失是重要的则应单独列报。
2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什么资料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
资产负债表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表的各个项目应该分别填列“年初数”和“期末数”两栏。“年初数”各项目的数字应根据上期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填列。“期末数”各项目的数字,应根据企业当期各个总分类账户及其所属各明细分类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利润表应当根据收入,成本,费用有关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直接填列或计算分析填列。
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各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会计报表附注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3怎样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目的,是向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企业有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的信息资料,而这些信息资料是会计报表使用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阅读会计报表则是包括投资者在内的有关各方取得企业财务状况信息和经营情况信息的主要途径。
因此,企业必须保证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进行财务分析。会计报表的质量特性是指使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有用的那些性质,主要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会计报表必须及时提供给使用者,并做到便于理解、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和全面完整。
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要求就是便于理解、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和编报及时。
4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1.信息列报的可比性原则
会计企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是指企业在做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2.财务报表表首列报要求
会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编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以及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3.报告期间
会计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4.持续经营原则
会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会计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5.公允列报原则
会计企业在列报财务报表时,应严格遵循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与其他经济事项,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6.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企业列报的财务报表,除现金流量表外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7.信息列报的一致性原则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除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或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外,不得随意变更。
8.重要性原则
会计企业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9.抵消原则
会计企业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和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