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程度的偷税有不同的处罚,比如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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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所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实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偷税漏税如何处罚
(一)行政处罚
偷税漏税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行政处罚。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如下:
1、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处罚
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如下两种: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
3构成偷税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一)偷税手段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二)偷税数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税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