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为: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因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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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视同销售需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如果赠品与主商品一并销售,只收主商品的钱,那其价值就包含于主商品价格之内,不用另外视同销售。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如果单独赠送,则需要单独视同销售。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2销售送赠品如何做账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赠品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提到的“视同销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销售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属于销售费用。
3销售商品同时赠送商品的会计分录
1、购入促销赠品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2、无偿赠送促销赠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库存商品明细账应按企业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如有存放在本企业所属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送交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以及已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商品,都应单独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库存商品明细账一般采用数量金额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