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估的成本收到发票后,会计分录为:材料暂估入账: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结账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原材料;结账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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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2、结账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3、收到发票后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4、调增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差额)
贷:原材料(差额)
暂估入账:指的是货到票未到的业务。当原材料等已经入库,但还未收到采购发票,不能确定入库成本时,则需将这部分原材料进行暂估入账处理,形成暂估凭证。
暂估入库需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实际工作当中,若是当月发票尚未收到,由于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因此一般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
2上月暂估成本本月收到发票怎么做账
1、上月暂估成本,这个月发票的入账和冲销的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上月暂估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2、次月初收到发票后,冲回暂估入库成本,以红字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红字)
3、取得发票后,编制正式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支付货款后: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3暂估后没有成本发票冲回怎么办
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