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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发现广电总局发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6 03:59:13








广电总局发布徐光春局长签署的总局第 15 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此办法经局务会议通过,自二OO三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条 为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开办各种视听节目栏目,播放(含点播)影视作品和视音频新闻,转播、直播广播电视节目及以视听节目形式转播、直播*比赛、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中开办广播电视频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范,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链路相联接,采用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具体物理形态,架构在互联网或其它软件平台基础上,用于信息传输的传播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是指在表现形式上类同于广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片,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节目。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是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将视听节目登载在网络上或者通过网络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在线收看或下载收看的活动,包括流媒体播放、互联网组播、数据广播、IP广播和点播等。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者,是指组织、编排视听节目并将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是指提供信息网络硬软件平台及其它技术支持的机构。



第四条 **总局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主管*,负责制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发展规划,确定视听节目网络传播者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原则上*、国务院各部、委、局只可有一家下属单位从事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集团下属及控股、参股的企事业单位(除*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国际广播电台外),只可有一家单位从事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根据**总局制定的*视听节目网络传播发展规划,确定本辖区内视听节目网络传播发展规划,负责对本辖区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总局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实行许可管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必须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六条 **总局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按以下四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1、新闻类;2、影视剧类;3、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综艺等;4、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气象、军事、法制等。



第七条 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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